不能任由格式條款加大消費者維權難度
“涉案金額總共沒多少錢,我打個官司還要跑外地,這不是變相增加我的維權成本嗎?”近日,廣東省梅州市王先生對記者說,“我正常維權,憑啥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打官司?”據了解,去年11月,王先生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一家商貿公司的產品后與該公司發(fā)生爭議。該電商平臺的服務條款約定,發(fā)生爭議協(xié)商不成時,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。“較真”的王先生為此打起了管轄爭議官司,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電商平臺服務協(xié)議中的管轄條款無效。(5月12日《工人日報》)
實際上,王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。中國裁判文書網發(fā)布的相關案例顯示,電商平臺將經營者所在地法院約定為消費訴訟的管轄法院,幾乎是通行做法。不僅如此,有的電商平臺還通過格式條款,單方規(guī)定消費糾紛協(xié)商不成時,交由經營者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,有的甚至規(guī)定發(fā)生爭議需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,而該仲裁委員會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最低為6100元,致使消費者維權困難重重。
客觀而言,在消費過程中,消費者與商家發(fā)生爭議再正常不過。商家只有本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商業(yè)倫理,就解決糾紛的訴訟管轄權作出便利消費者的決定,才能贏得消費者信任,實現(xiàn)自身的長遠發(fā)展。遺憾的是,不少商家對此反其道而行之,故意給消費者維權設置重重障礙,不能任由其肆意妄為。
商家利用格式條款,在消費訴訟的管轄權選擇上煞費苦心,無非是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。眾所周知,消費者大多沒有居住在經營者所在地,到經營者所在地法院打維權官司,必然會為此產生更多的交通、食宿等費用。面對遠程異地維權客觀存在的“追雞殺牛”高昂成本,不少消費者都只得選擇放棄。消費者的知難而退,正中商家的下懷。商家不但借此節(jié)約了解決糾紛的一大筆開支,也免除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,可謂是機關算盡。
商家自以為聰明絕頂,但其實這種單方約定消費訴訟管轄權的行為,已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。在法理上,消費者購買商品,是與商家形成了合同關系。根據《民訴法》第34條規(guī)定,合同糾紛發(fā)生后,當事人可以選擇包括原告住所地在內的與爭議有實際聯(lián)系地點的法院進行起訴。商家故意排除消費者訴訟管轄選擇的權利,直接加重后者的維權成本,于法不容。
在法律規(guī)定訴訟管轄權可以“多選一”的情形下,商家仍單方規(guī)定有利于自身的訴訟管轄權,主要是因其握有事前與消費者所謂協(xié)商一致的合同格式條款。盡管這種格式條款披上了合法的外衣,但因其只是更多體現(xiàn)了商家的利益,無疑顯失公平。最高法在這方面的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(xié)議,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,后者可以主張管轄協(xié)議無效,商家霸王式指定訴訟管轄權的行為顯然站不住腳。
消費是經濟發(fā)展的重要引擎,不讓商家利用格式條款指定消費訴訟管轄權加重消費者維權難度,對提振消費信心、營造成熟消費環(huán)境,都大有裨益。對此,在鼓勵消費者依法提起管轄權訴訟的同時,監(jiān)管部門要通過列出合同內容黑名單的方式,嚴禁商家單方指定消費訴訟管轄權,并對違反者依法依規(guī)嚴肅懲處。法院也應堅持司法為民,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,方便消費者遠程訴訟維權,切實減少其訴訟維權成本,從而多管齊下地讓商家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維權難度的伎倆,沒有“竄出籠子”的機會。
責任編輯:付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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