欲把賬條當欠條 假不成真輸官司
摘要: 駐馬店網訊(通訊員 郭旗 廖潤生)某酒商委托熟人代為銷售白酒,在倆人交惡后,酒商竟在賬條上做起文章,欲以賬條為欠款憑據索要債務。汝南縣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
駐馬店網訊(通訊員 郭旗 廖潤生)某酒商委托熟人代為銷售白酒,在倆人交惡后,酒商竟在賬條上做起文章,欲以賬條為欠款憑據索要債務。汝南縣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,把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準確定性為委托合同糾紛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從原告齊某提供的賬單上可以明顯看出,標明的酒的品種及單價(粗筆跡)和被告李某簽名及時間均為原始記錄,而后的價款及合計數(細筆跡)系后來添置,原告訴稱貨單上所有字跡均用同一支筆書寫而成,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可以判斷該訴稱意見不能成立,本案從法律關系上應定性為委托合同糾紛。被告代原告銷售酒品,應取得報酬,結合證人證言,原、被告口頭約定報酬為酒款的30%即5850元,符合常理。經核算,酒款總價為19500元,被告銷售后還應扣除報酬,剩余欠款為650元(19500元-13000元-5850元)。故原告訴求應部分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。
責任編輯:guanli
(原標題:駐馬店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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