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姐妹已外嫁 索要補償款被駁回
摘要:兩姐妹已外嫁 索要補償款被駁回 駐馬店網訊(通訊員 方光璞 )2016年3月28日,確山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二姐妹要求村民組支付補償款的訴訟請求。這起在當地很受村民關注的&l
兩姐妹已外嫁 索要補償款被駁回
駐馬店網訊(通訊員 方光璞 )
身邊的事兒
原告李靜和李芳系同胞姐妹,李靜2011年出嫁,李芳2013年出嫁,兩姐妹戶籍登記地是確山縣竹溝鎮(zhèn)某村民組,與父親、母親、弟弟的戶籍信息在同一戶口簿。確山縣竹溝鎮(zhèn)某村民組承包地補償分兩個階段。第一階段是在2010年,按照當時人口每人分安置房,兩姐妹屬于分房在冊人員,已分得第一階段的權益,且承包地已被征用;第二階段是在2014年,另一開發(fā)商與村民組協商的占地補償方式不是給房,是按房價付款。村民組組開三次村民會議通過新分配方案:死亡、出嫁女、照顧半拉人三種人員共去掉,分現款2700000元,每人平均分款34700元。兩姐妹系出嫁女,村民組根據決議未向二原告分配款項,兩原告的父親、母親、弟弟領取三口人分配款。
爭議
原告李靜、李芳訴稱,二人系同胞姐妹,出生在竹溝鎮(zhèn)某村民組,村民組給姐妹倆有責任田,并擁有戶口本,至今戶口為確山縣竹溝鎮(zhèn)某村民組,二原告的責任田與父母的責任田在一起,由二原告及父母共同經營。2010年竹溝街西區(qū)開發(fā),二原告的責任田與本組村民的責任田一并作為竹溝街西區(qū)開發(fā)用地被征用,本村民組土地被征用后,按照用地方補償費數額,村民組制定了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方案,二原告屬于分配方案中土地補償費分配權利人,應分得69400元。該分配方案規(guī)定全組享有分配資格人共79.75人,并立有花名冊,二原告在冊,并經司法見證。分配方案制定后,時任組長因病去世,村民組負責人林某、吳某二人未經村民組會議通過,在發(fā)放補償款時,私自改動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,將二原告的征地補償費扣發(fā)。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兩位負責人要求發(fā)放補償款均遭到拒絕,二原告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發(fā)給扣發(fā)二原告的土地補償款69400元;訴訟費由被告負擔。
被告確山縣竹溝鎮(zhèn)某村民組辯稱,1、二原告所告的土地補償分配方案與被告所分的錢不是一回事,所告不屬實。村民組組開發(fā)分兩個階段,第一階段是在2010年,村民組按照當時人口每人分安置房一間半,全組有79.75人分房子,二原告屬于分房在冊人員。第二階段是在2014年,另一開發(fā)商與村民組組協商的占地補償方式不是給房,是按房價付款。二原告不屬于二期開發(fā)分配方案中的人員,不能分得二次開發(fā)補償費。2、被告所分的錢是村民組二期開發(fā)房屋折價補償款共計2700000元,經過三次開會形成2014年新分配方案,即按
事實查明
二原告系同胞姐妹,原告李靜2011年出嫁,原告李芳2013年出嫁,二原告戶籍登記地是確山縣竹溝鎮(zhèn)竹溝村九組,與父親、母親、弟弟的戶籍信息在同一戶口簿。確山縣竹溝鎮(zhèn)某村民組承包地補償,分兩個階段。第一階段是在2010年,村民組按照當時人口每人分安置房,全組有79.75人分房子,二原告屬于分房在冊人員,已分得第一階段的權益,其承包地已被征用;第二階段是在2014年,另一開發(fā)商與村民組協商的占地補償方式不是給房,是按房價付款。村民組開三次村民會議通過新分配方案:死亡、出嫁女、照顧半拉人三種人員共去掉,分現款2700000元,每人平均分款34700元。二原告系出嫁女,村民組根據決議未向二原告分配款項,二原告的父親、母親、弟弟領取三口人分配款。
結果
確山縣法院經過審判,判決駁回了兩姐妹要求村民組支付補償款的訴訟請求。
法理解說
二姐妹均已出嫁,在2010年其承包地已被征用,已分得所屬權益。雖然二姐妹戶口未遷出村民組,但是其已經脫離原集體組織所在的村民組生產生活,表明其與村民組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(tài),已不在村民組長期生產、生活,不以九組的承包地為基本生活保障。且2014年分配方案已由九組通過民主議事程序討論決定,補償款已分配到位。因此二原告要求戶籍所在地村民組給予2014年收益分配權,不予支持。
責任編輯:lyx
(原標題:駐馬店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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